本报讯 7月13日,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为邓某某等72名农民工执行拖欠工资总计100余万元,并于当日将案款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邓某某、李某某等72人系砚山县某冶炼厂员工,2007年8月至2014年11月在该厂工作,因市场因素及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等原因,该冶炼厂于2014年1月停产。邓某某、李某某等大部分员工停工放假,在此期间,该厂未支付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及部分在岗人员工资。于是,邓某某、李某某等72名农民工向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砚山县某冶炼厂支付邓某某、李某某等72人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经济补偿及拖欠工资共计1079597.50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然而,砚山县某冶炼厂未履行《仲裁调解书》。邓某某、李某某等72名农民工遂向砚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砚山县某冶炼厂调查该厂经营、财产、债权债务状况。在该厂已歇业,法人代表不知去向的情况下,多方查询该厂财产线索,最终查找到该厂的一笔款项,并依法将所欠资金划至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历时两个月执行拖欠农民工薪金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