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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开垦林地种植三七 受刑罚处罚
作者: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10 08:20: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对一村民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三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某系砚山县者腊乡某村村民,2013年初,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到者腊乡某村小组集体的林地内进行人工开垦种植三七。经鉴定:李某某开垦林地,占用村集体土地13.9亩,其中林地11.8亩,其他非林地2.1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木,优质树种为云南松。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经济作物,破坏生态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珍惜、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集体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资源,非法占用林地11.8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10亩以上的,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村民,希望通过本案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应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