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当事人小玉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7年7月,小玉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年仅6岁的小玉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父母各负担一半。此后,小玉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随着当地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母亲的工资难以支付小玉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2014年3月起父亲又停止支付给小玉抚养费,使小玉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2015年1月6日,小玉一纸诉状将父亲李某告上法庭。请求砚山县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000元;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到1100元;教育、医疗费用由父母各支付一半。
砚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主审法官从法理、亲情入手,释法析理,反复做小玉父亲李某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小玉的父亲表示愿意当庭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与小玉的母亲达成了协议: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由300元增加至700元,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教育费和医疗费按原调解约定履行。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其中第二款指出:因子女遇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