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砚山县人民法院共有在职干警75人,内设17个庭、处、室、队职能部门。
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州中级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表(附图)
三、表格数据说明
2013年决算总收入1,146.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1126.58万元,占总收入的98.24%,其他收入为20.14万元,占总收入的1.76%。决算总支出为989.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为969.82万元,占总支出的97.97%,其他资金支出为20.14万元,占总支出的2.03%。在各项支出中,人员工资支出426.81 万元,占总支出的43.11%,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7.37 万元,占总支出的15.89%,日常办公支出67.89万元,占总支出的6.86%,业务办案支出225.04万元,占总支出的22.74%,业务装备支出112.85万元,占总支出的11.40%。与2012年决算数相比,2013年总收入增加了309.25万元,增长36.93%,总支出增加了127.35万元,增长14.76%。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