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 “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数为91.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10.8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80.77万元。
砚山县人民法院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决算数 |
合计 | 91.65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2、公务接待费 | 10.88 |
3、公务用车费 | 80.77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80.77 |
(2)公务用车购置 | 0 |
附件:“三公”经费口径说明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