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违法占道建围墙 法院强拆保通畅
——砚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11-06 08:30:20 打印 字号: | |

按照最高法院、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部署和要求。10月28日上午,砚山县法院组织执行干警25人,在县公安局、羊街社区、卫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位于江那镇通广路进羊街村路口旁一起违法占地支砌围墙进行强制拆除。

该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权某和杨某是邻居,权某家房屋建在杨某家房后,权某家人的通行一直从杨某家房屋左侧经过,该通道属于集体所有。2014年2月,杨某占用该通道支砌后院围墙,余下60厘米左右宽度通道,堵塞权某家人的正常通行,权某向砚山县法院诉请恢复通行权,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杨某拆除支砌的围墙、恢复通道,通道宽度3米,长度自权某家大门外至砚山县国道323线水沟边的公路界线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于杨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4年7月24日权某向砚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砚山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向杨某送达《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某拒不履行。9月28日,砚山县法院张贴公告,再次限杨某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拆除支砌的围墙,但杨某置若罔闻。之后砚山县法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强制拆除围墙工时和外运废料所需费用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拆除费3830元,外运费1980元。为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权某的合法权益。砚山县法院决定,集中执行干警对杨某违法支砌的围墙进行强制拆除,并邀请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执行义务监督员、社区干部到现场监督执行。当天上午8时20分,执行干警到达指定执行位置,对执行现场拉起警戒带,执行员首先敦促杨某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拆除支砌围墙、恢复通道,并告知有关执行法规,但杨某态度蛮横不愿意拆除围墙,其妻大吵大闹,在执行干警控制下,砚山县法院干警按照预定的执行方案进行强制执行。顿时,一辆大型装载机驶入执行现场,对杨某违法占路支砌的围墙进行推倒、清理。在执行过程中,杨某的次子擅自闯入警戒线内,阻碍法院执行,当即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有悔改表现,当日解除拘留)。经过三个半小时有条不絮的执行,杨某违法支砌的围墙被拆除,随后执行员按照判决书确定的通道面积进行丈量定界后,一辆搅拌车拉运水泥浆浇灌通道路面,一条宽敞铺设好的水泥路面显现出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