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六、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