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公诉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4、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被告人可以阅读或者要求宣读法庭笔录,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6被告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
(二)诉讼义务
1、被告人、辩护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2、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真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4、如实回答检察院、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发问。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二、刑事自诉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义务
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二)刑事自诉被告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义务
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