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法院对一男子到手机店持刀抢劫财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砚山县城打工吴某某(系广西靖西县某村村民),2014年1月10日16时许,吴某某酒醉后窜到砚山县江那镇建设路一手机店内,向手机店主索要10元钱,遭到拒绝后,吴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店主,手机店主被迫给了吴某某现金40元,吴某某又拿走柜台上的“首家牌”直板手机一部,整个过程被手机店的监控设备录像,吴某某自行离开后,手机店主及时报警,次日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1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用匕首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23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吴某某后,其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