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高某某是砚山县维摩乡某村的村民。2013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与同村周某某、田某某三人在维摩乡海子边某饭店聚餐饮酒后,三人相约到公路上向过路的汽车司机要钱,三人进行了分工:高某某和田某某两人拦截过往车辆,周某某向司机要钱。三人来到323国道线拦截周某、樊某某、沐某某驾驶的货车,并用石头相威胁驾驶员,抢劫周某现金200元、樊某某现金30元,在拦截沐某某驾驶的汽车时,沐某某与高某某等三人进行周旋,逃脱了一劫。周某被抢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干警驾车迅速赶往案发现场,高某某等三人又拦截警车,高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周某某、田某某逃走(数月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在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喝了酒,头脑一时糊涂,才做出违法的事情,恳请法庭宽大处理。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周某某、田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在公共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强行劫取过路司机的钱财,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庭作出的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