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开始须提交的材料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系法人的,应提交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系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组织名称的证,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
2、被告方应提交行政机关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义务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功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的权利。
4、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5、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在诉讼中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6、在判决功裁定宣告前,原告有放弃、增加功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8、原告对所诉事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供。
9、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及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执行力,必须属于法院的执行范围。
3、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4、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
(二)申请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是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4、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4、其他应当提交的证件或文书。
四、其他
以上各项提示较为简略,详细内容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