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司法确认申请书;
(2) 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书;
(3) 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
(4) 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
(5) 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6)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内容应明确载明:①双方当事人处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规的行为;②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7) 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人民法院可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格式文本。
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调解协议,则应当提供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有效证明,如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