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砚山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执结一起因家长照顾自己的孩子不周,年幼的孩子在玩耍中,将农户栽种的三七拔出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9月10日下午,胡某夫妇到山里种树,便带着儿子(5岁零6个月),女儿(3岁)一同前往,在胡某夫妇忙于劳作中,忽视照管,两个幼小的孩子窜到聂某的三七园里,将聂某种植的三七拔出,经胡某夫妇与聂某共同查看,共拔出三七大小共30空,经双方协商后,胡某夫妇同意赔偿聂某三七损失15600元,后胡某夫妇未履行协议。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的三七为10750元,聂某一纸将胡某夫妇的两个孩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三七损失3万元。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夫妇赔偿聂某的三七损失1075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155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不提出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胡某夫妇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聂某向砚山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1月 14日,该院执行干警到胡某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胡某夫妇的履行能力作了全面的调查。经查实,胡某夫妇完全有能力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款的数额。之后,执行干警又向胡某夫妇讲解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出有财产而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胡某夫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承诺5日内将赔偿款交到法院,1月20日胡某如数交纳赔偿款,次日聂某到执行局领取了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