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例如,甲起诉乙返还一台汽车,甲为原告,乙为被告,这时丙提出汽车实际是自己的,要求参加诉讼,则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如,甲将自己的楼房出租给乙,乙却擅自将楼房转租给丙,甲要求返还楼房,即可列乙为被告,列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5、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6、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权利;
7、要求重新鉴定、举证和勘验的权利。
(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还有各自不同的权利
1、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当事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原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2、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4、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5、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6、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7、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和纪律。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