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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案环节 减少当事人诉累
平远法庭首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劳动合同案件
  发布时间:2014-01-16 09:00:47 打印 字号: | |
  “真没想到,我的官司仅三天就打完了,还领到补助款”。一个农民工王某感慨地说。这是砚山县人民法院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首例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是砚山县者腊乡克丘村的村民。2013年3月4日,原告王某以被阿舍冶炼厂无故解雇为由起诉到砚山县法院平远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阿舍冶炼厂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平远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了解案情,认为此案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案件,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关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相关规定”。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并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重大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亦未提出异议。

受理案件第三天,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3月7日上午,承办法官一行三人驱车来到阿舍冶炼厂,在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环节限制下,承办法官就王某诉阿舍冶炼厂劳动合同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法规,然后进行庭前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长达3个小时磋商。最终,被告阿舍冶炼厂补助原告王某6000元钱;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天,阿舍冶炼厂兑现王某补助款,此时双方握手问候,互表祝福,整个调解现场充满和谐的气氛。

小额诉讼是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审判程序,并在今年1月1日实施,适用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简单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法庭审结首例小额诉讼案件,标志着砚山县人民法院全面铺开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小额诉讼便捷、高效、利民的特点得到充分体现;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小额诉讼给他们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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